据
企查查数据
统计
,今年2月全国
范围内
企业注册量仅为去年同期的50%,而到了4月,企业注册量首次突破历史单月80万户大关,个体商户新增注册量
更是在
4-8月也实现了反超
。
虽然疫情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但为了
增强
企业的
抗风险能力,助
企业
渡过难关
,
国家
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这才使得企业注册量不断上升乃至实现反超。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但满足了创业者自给自足的需要求,更为疫情期间就业困难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工作岗位。对于已成为中坚力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
都
能享受哪些优惠,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吧。
减税政策
一、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
湖北
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
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
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1%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降费政策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
缴费部分
;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湖北省外的各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
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
缴费部分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政策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20〕33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二、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以
单位方式
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征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
缴费部分
。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享受主体】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
。
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注:部分内容来源于“朝阳税务”公众号。
本文链接:
https://www.yinuokuaiji.cn/article/191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