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当期增值税季度销售额30万元(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有代开(自开)专用发票,具体申报规则如下:
1、当期自开普通发票+代开(自开)专用发票>30万元(按月申报为10万元)(不含本数),则全部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自开普通发票金额填入主表第3栏或第6栏,代开(自开)专用发票金额填入主表第2栏或第5栏。
2、当期自开普通发票+代开(自开)专用发票≤30万元(按月申报为10万元)(含本数)),则代开(自开)专用发票金额需要缴纳增值税,填入主表第2栏或第5栏。自开普通发票金额可享受减免税政策,个体户填入主表第11栏,企业填入主表第10栏。
3、当期兼营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项目的,以2个项目的销售收入合计数确定是否达到减免税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达到减免税标准;填报规则遵循上述2条。
4、无论当期是否达到减免税标准,代开(自开)专用发票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表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第5栏+第6栏。
5、依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七条 、第八条之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必须填报《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如您未开展成品油经销业务,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取消成品油经销企业归类标志,取消后不再填报上述附表。
6、如有疑问请您拨打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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