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为了中国第一大税,大部分的公司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今天为大家汇总一下疫情期间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千万不要错过您可以享受的优惠哦~
一、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二、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三、对疫情防护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底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四、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五、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自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至2%征收增值税,改为按0.5%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本文链接: https://www.yinuokuaiji.cn/article/179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