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公司有真实业务产生,却被判定为虚开发票。
2015年9月有一个自称是芜湖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盛某某来到嘉兴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推销铜带,盛某某和嘉兴某纺织品公司林某某面谈价格后约定口头采购合同。
盛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用卡车送货上门验收入库,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盛某某通过快递邮寄到嘉兴某纺织品公司。货款于2015年9月30日全额直接汇到芜湖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账户。林某某称铜带是做钮扣用的原材料,经加工后直接销售给客户的。双方做了这一笔生意后,后来一直没有发生过买卖业务,也从来没有联系过。
判定虚开
认定该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判定为善意取得的证据点:
①经对嘉该公司账面检查显示,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一致,入库手续齐全。
②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③在检查中没有发现有资金回流的现象。
最终处罚
嘉兴某纺织品公司需补缴增值税14566.82元、维护建设税1019.68元、企业所得税7830.01元。对于上述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01真实业务也存在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02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有的老板就问了: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了该怎么办呢?
分情况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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